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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日期: 2026-05-13 来源: 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


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动员更多戈友及优秀企业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益,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由基金会或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益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财务科目独立核算,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故下设专项基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应于专项基金协议书签署后一个月内全额到账。起设资金到账之前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和运作。

第六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发起方与基金会合作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发起方提交以下材料:

专项基金设立申请书:包含发起方介绍、专项基金的设立背景、设立目的、资金用途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发起方身份证明:发起方为法人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年度审计报告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发起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发起方为其他民间未注册组织的,提供该组织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二)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执行理事会审核立项,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立项后,基金会与发起方签署专项基金协议书(包含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和终止条件等,并附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四)起设资金到账,则专项基金正式成立,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五)基金会秘书处设专人为专项基金会提供管理和服务,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方权益。

第九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名称由“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由法人、其他组织或多位自然人发起方与基金会联合设立的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同时需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人数为3至25人,一般由基金会和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管委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委员若干人,相关成员信息须在基金会备案并公示。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的担任者可以不是管委会成员。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并设主任1名。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和联络对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制定本专项基金章程、资金使用办法、资金筹措办法等规范文件;

(三)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四)决定管委会及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

(五)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配合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会长(或副会长)负责召集,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可举行;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五条 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依据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专项基金谋取商业利益。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关于该项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由单个自然人发起或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基金会秘书处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协商,基金会可从专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具体比例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基金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问询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以一年为期。除非任何一方在专项基金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续,协议将在期满后自动延续一年,其后亦同。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终止、撤销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决定,专项基金管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即执行该决定。如在30个工作日内,未整改或经整改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

(一)未按照专项基金管理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换届的;

(二)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超出协议约定业务范围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四)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情况经基金会评估或基金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评估为不合格的;

(五)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活动等情形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暂停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专项基金协议签署一年期满,约定的最低额度资金10万元未全额到账的;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年末专项基金账面余额低于2万元,且在当年11月30日前未补齐的,账面可用余额界定为专项基金扣除的已计提费用、已承诺公益支出、冻结资金后的可自由支配资金;

(四)专项基金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包括募捐活动);

(五)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由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修正版)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应当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如相关院校或团队仍有意愿继续在基金会体系内开展公益项目,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可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相关院校公益项目运营,保障公益项目延续性和公益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或捐赠人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名称及标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戈友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负责修订、补充与解释。